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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摘要

 

第一章  犯人的身體     12:11

 

 

        在本章一開始,作者分別提到了先後發生在法國的一次公開處決以及一份關於少年罪犯的監管所時間表,它們分別代表了兩種懲罰方式:前一種是「公開展示的酷刑」,罪犯必須在眾人面前接受恐怖甚至殘忍的肉體刑罰,緩慢地將其折磨致死;而後一種則並不進行那麼直接、如此殘忍的肉體懲罰,犯人受刑的過程也不再在公眾面前進行,懲罰成了刑事程序中的隱蔽的部分。

 

        為什麼刑罰會有著這麼大的轉變呢?作者認為這樣的轉變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進程:也就是「示眾場面的消失」和「痛苦的消除」。政府原本習於將罪犯於公眾面前執行其酷刑,用意可能是為了要有殺雞儆猴的警戒作用,但反而讓政府統治下的人民習慣於這種本來政府想讓他們厭棄的場面,法官、刑吏所扮演的角色與罪犯調換,受刑的罪犯變成了憐憫或讚頌的對象;而公開侮辱犯人也容易造成罪犯與一般百姓的衝突。這些都使得公開處決不但沒有達到原先所設想的警惕作用,反而更造成了進一步的暴力循環。鑒於這些因素,西方各國政府開始將對犯人的懲罰從公開化到秘密進行,那些政府原本寄望能在「公開處決」上達到的警戒作用逐漸轉移到了「司法」上,將犯人審訊、定罪、判決的本身就代表著一種羞辱。而判決也不再是為了要懲罰犯人,這些判決的目的更積極地希望能使這些犯人改邪歸正;刑罰成了一種勸惡從善的技術,用來壓制為非作歹的行為。

 

        公開處決的消失更標示著對人身控制的放鬆。人的身體不再成為刑罰的最終目標,現在人身只是懲罰中的一個工具或媒介物。懲罰也從一種「製造無法忍受的感覺的技術」變成的一種「暫時剝奪權利」的學問。即使是死刑,它的目的也僅在於奪走犯人的生命,但盡量不讓他有任何感覺;剝奪他的所有權利,但盡可能不讓他感受到任何肉體上的痛苦。死刑在瞬間完成,事先不再附加任何酷刑;死刑主要要影響的是生命,而不是人體本身。懲罰的重心不再是製造疼痛的酷刑,而是剝奪罪犯的財務或權利。此外,刑罰的演變也與社會生產制度的演變有關。

 

        刑罰的對象也發生了轉變。作者引用馬布利(Mably)的話說:「如果由我來施加懲罰的話,懲罰應該打擊靈魂而非肉體。」十八世紀時,就已經有理論家認為,

真正懲罰的對象,應該是靈魂,而非肉體。罪行與過失固然要受到懲罰,但關於犯人的情慾、本能、反常狀態、疾病、行為失調、犯人所處的環境及遺傳等因素都必須納入判決的考量。如果犯人確定要遭受懲罰,那麼這些犯人的內在心理因素也必須一起被懲罰。司法者在決定該做何種判決時,也需要考慮犯罪者未來改邪歸正的潛在可能性,從而制定出最適合犯人本身、對社會也最有益的懲罰方式。但若是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判決過程中就不再只能有傳統司法體系下的法官與陪審員而已了。各個相關領域的專家在判決過程中逐漸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成了司法體系中的變相法官與輔助性權威。由於法律的特殊性質,它也必須廣泛地吸收各個相關領域的學問、知識和技術,與各種科學結合。

 

        不論刑罰是較為嚴酷的還是較為寬鬆的,其目的都在於做出某種追究個人責任或追究集體責任的補償。但這並不是刑罰唯一的作用,它還有一系列積極、有益的效果。作者認為懲罰制度應該要被至於某種關於人身的「政治經濟學」中。人身直接涉及政治領域,為權力所控制,但這種人身與政治的交互關係又與人身在經濟上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密切相關。每個人之間都會構成各式各樣的權力關係,權力控制著人,並透過這些受其控制的人而將其作用傳播下去,直達社會的深層。權利與知識間也有著密切的因果關係:權力產生知識,而各種領域的知識也衍生出了各種權力關係。而懲罰又在政治體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呢?如果說國王擁有著專屬於自己的一套儀式、理論話語(Theoretical Discourse),那麼,相對於國王,犯罪者也有屬於他自己的「儀式」、「理論話語」,以及相對於國王的「過剩權力」,犯人所彰顯的是他的「缺乏權力」。此時,權力成為了對「無權」者的強制與禁錮。監獄,就是權力的工具及載體。作者所要撰寫的就是這種監獄的歷史,關於監獄對人身的政治控制的每個細節與全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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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Campanel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