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紀到18世紀的犯罪型態改變:
(一) 源起及理論背景
1. 由哲學家和法律學家提出酷刑的抗議,公開處決暴露它的專橫暴虐報復心及用懲罰取樂,受刑者的
狀態顯示它的無恥,為國王暴力(習慣於看血流)與民眾暴力(血債血還)提供舞台。雙方皆超出正當行使權力的
範圍,暴政V.S.叛亂是雙重危險。
2. "排除酷刑的懲罰",因為在罪犯身上亦有人性,將人性與野蠻對立獨立開來,是懲罰權力的合法性
界限。人的尺度並非衡量萬物,而是衡量權力。
(二)過程及方法
1.尺度與人道,兩者該如何結合在統一的戰略中?"懲罰必須以人道作為尺度"。含糊的仁慈:作者認
為在轉變過程中,犯罪的型式改變了(如:人身侵犯→財產侵犯、偷竊詐騙→凶殺鬥毆、貧困階級的偶爾過失→
熟練的犯罪、苦難的人在飢寒下的季節性罪犯→社會邊緣的詭計犯罪),犯罪集團→小團體的自由犯罪,不流血
。
先放寬法律才減低犯罪 或 犯罪減低後法律才放寬? 作者認為:是十八世紀經濟生活品質的提升、人
口脹膨後才隨之而來的安全需求,使得需求是來自自我(內發)而非來自君權(外來)。
(三)底層非法活動
在保障每個人的生命權後,正常的高高在上的法律迫使犯罪進入社會的底層。刑罰也需調整:在反對君主
權力鬥爭與社會底層的地下權力鬥爭之中,取得平衡點。不能將非法活動完全根除,因為他們的底層性連結著
廣大的社會利益。
但司法改革的重點此時置於壓制民間非法活動。因非法活動太頻繁發生使得改革成為制度和慣例,因此這
個立法的制度化過程,非法活動成為必要的存在,需有區別地、盡可能廣大地管理。
新的應對戰略使罪犯在司法上是矛盾物:他破壞契約,亦參與契約。懲罰需更小心地處理程度上及合理使
用的問題。懲罰權轉為保衛社會的功能。
保衛社會,另一方面即是"防止罪行重演",懲罰之程度應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而非一種展示性的警告。
此一恰當比例使懲戒成為表示障礙的符號,使大眾皆能接收到此符號,藉此縮小非法範圍。犯罪觀念和懲罰觀
念必須建立牢固的聯繫。
(四)懲罰的適度原則及符號
刑罰由人創造出來的,故人應該是人道的,他們的產物─刑罰也應當是人道的。對待一個罪犯的人道性才
能使權力的行使合理化。
1.最少原則:避免刑罰的願望稍強於冒險犯罪的願望
2.充分想像原則:刑罰的核心為痛苦的觀念,而非實際感覺。
3.單方面效果原則:刑罰應對沒有犯罪的人造成最強烈的效果,對罪犯肉體最不殘酷的手段。
4.絕對確定原則:規定罪行和刑罰的法律應該是絕對明確的,是為社會契約。
5.共同真理原則:共通的證據為依據(科學證明/明確的感覺/常識),法律不再是代表真理。
6.詳盡規定原則:依據罪犯的情況做出不同判決,個案化。但又要明確地分類(如環境/意圖/狀態)
- 12月 19 週五 200819:41
規訓與懲罰 - 第二部第一章 統一的懲罰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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