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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號性懲罰
懲罰必須建立在一種關於觀念的技術上─對罪行的適當傷害,使其能永遠剝奪犯罪觀念的吸引力。此種技術,即為"障礙─符號"的刑罰武庫。需遵守以下條件才能運作:
1. 儘可能客觀、寬宏
2. 應該干預暴力機制
3. 時間性的調節方法
4. 懲罰首要針對的對象為"潛在的罪犯",使潛在罪犯有利弊衡量
5. 宣傳經濟學,使全民能辨認出法律本身
6. "障礙─符號"將扭轉罪犯的榮耀,使其只是為不幸

(二)時間性懲罰
監禁─剝奪"侵犯個人/濫用自由的犯人"的自由
監獄裡是隱匿晦暗的可疑之地
監禁的作用在於把人當作扺押品來扣留,而非懲罰
"監禁"這種懲罰的強度,應擺在死刑和輕罰中間
拘留的強度:黑牢(附加各式的監禁措失)、管制(減輕的監禁)、單純監禁。

(三)監禁的發展與特性
"拘留"這種懲罰的興盛歷史─由拿破崙帝國決定:將法律所規定的這種監禁,按照完整的、刑法的、行政的和地域的等級,付諸實施。產生宏大的監獄體系。
這很容易讓監禁帶有濫用權力的印記,受到民眾的譴責,但仍快速的合法化。
從歷史上看來,這種懲戒性監禁有幾大例證:
1. 阿姆斯特丹教養院
2. 勞役
3. 隔離
4. 費城
5. 沃爾納街監獄

監禁是種面向未來的機制,不是為了消除罪行,而是為了改造/教養罪犯。故此種方法合乎"刑罰可因人而異"這項原則。
但這種"因人而異的改造方法"表現出相當程度的差異:了解人的途徑、懲罰權力控制人方法、實現改造的手段。這種差異導至完全不同的系統出現:
1. 觀念上:人的改造應該確保通過加強符號系統和符號所傳播的觀念將人重新確定為法律的權利主體的進程。人是社會契約裡的權利主體。這是懲罰之城。
2. 懲罰實作上:把懲罰施加於肉體,使用反覆的強制方法,強迫活動,而非用符號傳遞觀念。使用監禁,其目的在於使人成為恭順的臣民。這是強制制度。

(四)懲罰權該如何合理存在?(全民參與or監禁的強制性)
此種對肉體的強制性,懲罰行者應該行使絕對的權力,故而使公開展示變得毫無價值
懲罰的隱蔽性和獨立性都是必要的,但這兩種特性與"全民參與公敵的懲罰"和"懲罰權力符合明文規定的法律"是相互衝突的。
懲罰之城 V.S. 強制制度 :(懲罰權體現於符號、話語、景觀上,無處不在;是所有人對單個人的直接反應) V.S. (藉權威和知識系統對犯人活動和行為的管理,精心設計的矯正,脫離司法權獨立行使的刑罰權力,懲罰權的制度化)
最後,強制制度獲勝,懲罰之城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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