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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訓與懲罰 第四部分 監獄 第一章徹底而嚴厲的制度

 

  如果說監獄和法典是一起誕生的,那是不對的。只要有種機構企圖透過施加於人們肉體的精確壓力,使人們能夠柔順和有用,那麼這種機構的一般形式就體現了監獄制度。

 

l   監獄的特質:

監獄的出現,代表兩個意義,一是刑事司法走向「人道」時刻,二是規訓機制征服法律制度的時刻。

 

  監獄的特色和性質:(一種自我證明)

  1.基於「剝奪自由」的簡單形式上,這是一種平等的懲罰。

  2.能用時間量化刑罰。在工業社會裡有一種計酬的監禁,使監禁成了一種補償,似乎體現了這樣的觀念:罪行不只傷害了受害者也傷害了整個社會。

  3.他自身的角色,也就是一種改造人的機構。

監獄的兩個作用基礎正是代表文明的而直接的刑罰:法律→經濟基礎;技術→規訓基礎。

 

  監獄的改革運動:原本用於牽制監獄的機制其宗旨本是要糾正監獄的失誤,但也可說是構成了監獄的發展內容,也就是本身功能的一部分。

  監獄理論:是一系列連續不斷的操作指令,是監獄運作的一個條件,不是對它的偶爾批評。

 

監獄稱作是『徹底而嚴厲的制度』,在很多方面確實是如此。

首先:它必須對每個人的所有方面─身體訓練、工作能力、日常行為、道德態度、精神狀況負起全責。學校工廠或軍隊都只涉及某方面的專業化而已。

其次:監獄沒有任何外在形象和間隔。除非它的任務徹底實現,它不可能被打斷對人的壓力也不應被打斷。

最後:它對犯人有近乎絕對權利,有壓迫和懲罰的內在機制。

它的行動方式是施加徹底教育的壓力,控制人的肉體運動,佔據整個人的時間和體力道德能力。

l   監獄的相關爭議:

 

1.      監獄的首要原則是隔離。而單獨囚禁是一種積極的改造手段,能實現某種刑罰的自我調節和能夠造成懲罰的自動個性化。隔離造成了犯人和施加於它的權力的親密交流。

因此在美國產生了兩種監禁制度的隔離爭議,一是奧本制度(Auburn),是摹仿修道院,優點是它是社會本身的一個複製品,使犯人習慣於『把法律視為神聖的戒律,違反他將導致公正合理的懲戒』,這種隔離、不准交流的集中和不間斷的監督所保證的法律實施應把犯人恢復社會的人。

另一個是費城監獄,實施的是絕對的隔離,對犯人起作用的不僅是外在的法律的尊重或是懲罰的恐懼,還有良心本身。單人囚室使犯人和自己對質,被迫傾聽自己的良心說話。在那裡勞動更具慰藉性質而不是義務。

這兩種對立產生了一系列不同的衝突:如宗教、醫學、經濟、行政管理等等。

 

2.      犯人工作勞動與懲罰的關係。關於犯人勞動工作是否能領薪水在復闢時期和七月王朝時有過爭執和抗議。

然而工作應視為監獄的一部份,若說監獄勞動有某種經濟效益,是因他按現代工業社會的一般規範造出機械化的個人,也是造出無產階級。犯人的工資灌輸著對工作的「熱愛和習慣」,不是對生產的獎勵,是對犯人改造的鞭策與衡量手段。犯人的勞動價值是在於建立一種權力關係,一種使個人服從和適應某種生產機制的模式。

 

3.      監獄成了一種調節刑罰的工具,似乎部分的獲得了判決的權利。但其實是監獄管理負責人要求享有這種權力,以為它是監獄發揮作用的條件,是一種保證。

懲罰的期限也有相同的狀況。刑期長短不該是犯罪的交換價值的尺度,應根據犯人監禁期間的「有效」轉變來調整。它是一種運作的形式,不是工資形式,它是時間一種完成的時間。也就是說,懲罰或是拘留應該因人而異。

 

監禁的既有劃分:第一種是採三個區域的形式,犯人的考驗區懲罰區和上改造之途的犯人獎勵區。第二種是四階段制,威嚇→工作→道德訓誡→共同工作階段。

 

司法機關和監獄在功能上或是權責上有所矛盾,以致得到了一個原則,是代表現代刑罰運作的真正開端:

《監獄獨立宣言》主張:這種權利應該是擁有管理自主的權力,而管理自主權應該是懲罰權力的一部分。教養制度因此建立。所以監獄也變成一套知識的場所,用這套知識來調節教養活動。監獄不僅應該知道法官的裁決,並根據裁決而執行,且應該不斷的從犯人身上汲取刑罰變成教養運作的知識。

l   罪犯vs.過失犯

 

刑事司法的相關對象是罪犯,而教養機構的相關對象是過失犯。

過失犯和罪犯的不同在於:

1.          過失犯的形成過程反映在履歷調查中,事實調查則是能夠確認犯罪者對某項罪行的責任。

在確認他的特徵時最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而不是他的犯罪行為,如果教養運作要成為真正的再教育,那他就必須變成過失犯的全部存在。對過失犯不僅應回溯其環境,而且應回溯其犯罪原因,從心理學、社會地位和家庭教養三角度去找原因。

2.          過失犯不僅是自身行為的製造者,而且他是被一組複雜的線索將他與他的犯罪行為聯繫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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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ather11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